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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明确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产生的原则,遵照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理事会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每届为五年。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结构和界别及其人数由各次会员代表大会出台并执行的《理事会选举办法》规定。理事会可不通过选举方式邀请少数在本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端人才担任特邀副理事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职位,但须获得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上述特邀职位的任职条件由该届《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副秘书长(专职聘用人员除外)、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及常务理事候选人,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增选方式当选。

    第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理事会负责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相同界别参选并当选理事会负责人的任期至多连选连任两届。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如本人愿意继续关心学会发展并为学会工作,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称号。上述名誉职位不进入理事会,但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名誉职位任期与其他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同时为发挥党组织在学会中的作用,常务理事会可设立执行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中的党建工作小组成员、其他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代表9人组成。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设个人理事职位和单位理事职位,个人理事职位参选者必须是学会会员,且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理事会选举办法》规定数额会员代表联名推荐,当选后出任。单位理事职位则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选举,当选后出任,拥有个人理事相同的职权和义务。单位理事在任期内按规定缴纳单位理事会费。单位理事代表应是学会个人会员,可不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个人理事必须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制定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规则。

    6、 决定本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7、 决定本学会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置。

    8、 决定副秘书长和学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 领导本学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11、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12、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

    13、听取理事、专委会委员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七条中第135678910111314款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三分之一,由江苏省科协批准,省民政厅核定。理事会届中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免除、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学会的(个人)高级会员,在计算机及IT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士。

    2、 身体健康,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本人愿意承担学会委派的工作。

    3、 按照理事会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有经济能力保障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承担理事职责。

    4、 本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届满时本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担任理事会负责人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产生需要确保其广泛代表性。理事(常务理事)分布应兼顾到科技界、教育界、产业界和应用领域,要考虑到地区代表性;应考虑老、中、青的比例适当,特别要吸收在第一线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进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更换理事(常务理事)总数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理事任职资格为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会员占本单位员工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30人的单位(团体)会员推举的代表人选。

    2、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驻市代表处)、市级计算机学会推举的代表人选。

    3、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拥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属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单位(团体)会员(实体院系)推举的代表人选。

    4、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教育科研网大区网管中心、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一流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建设高校责任单位推举的代表人选。

    5、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省属、驻江苏省的部属或军队大型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信息管理事业单位推举的代表人选。

    6、积极参与组织和承办学会活动以及为学会运行和发展做出其它重要贡献的单位(团体)会员推举的代表人选。

    7、根据学会工作需要特邀的取得公认的重要学术成就并具有国际或全国性影响的知名学术、技术专家,以及计算机相关领域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知名管理人士。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任职资格为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会员占本单位员工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100人的单位(团体)会员推举的代表人选。

    2、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拥有国家重点学科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属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单位(团体)会员(实体院系)以及加入学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推举的代表人选。

    3、积极参与组织和承办学会活动以及为学会运行和发展做出其它重要贡献的省属、驻江苏省的部属或军队大型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单位(团体)会员推举的代表人选。

    4、每年全资承办一次学会大型学术活动或为学会运行和发展做出非常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推举的代表人选。

    5、根据学会工作需要特邀的取得公认的重要学术成就并具有国际或全国性影响的知名学术、技术专家,以及计算机相关领域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知名管理人士。

    第十四条 单位(团体)会员推荐的理事、代表专委会或市级学会的理事,因故变动必须届中更换时,须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所有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者的得票数须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本人必需明确表态同意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 本届学会理事。

    3、 作风民主,原则性强,团结精神好。

    4、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计算机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领导人士。

    5、 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社会活动中有较大影响,熟悉学会并将主要精力从事学会领导工作,尽可能按照上级精神实现专职化。

    6、 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有精力并愿意承担学会的领导工作。

    7、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在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8、 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9、 理事长兼任同级其他学会或协会理事长、秘书长需省科协批准,省民政厅同意。

    10、兼任其他学会副理事长(副会长)、专委会正副主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11、有经济能力参与学会领导工作。

    第十八条 由学会向应届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颁发任职证书。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召开须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包括通讯会议,但至少有一次正式碰头会议)。如遇重大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学会办公室向与会者发出书面(邮政函件或电子邮件)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必要的资料,参会者应提前做好开会准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集中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重大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必须以集中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如四分之一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时,则理事长必须在建议日之后的一月内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题,理事长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果提出相同议题的理事(常务理事)已达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时,则理事长必须把议题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尽可能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因情非得已缺席会议,可提供书面发言,并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须提供书面授权书,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委托书发送给学会秘书处转呈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可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但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应保证与会者有较充裕的发言时间和讨论,做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议事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基本任务决定此动议是否纳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中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必须提交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凡涉及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尽快形成会议纪要,并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纪要定稿后,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纪要应及时公布和按规定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包括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要关心学会的运行和发展,发展会员,宣传学会,扩大学会影响,并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学会的其他活动,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分工,推动全会及所管分支领域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和其它科技活动。

    第三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密切联系会员,了解会员需求,向学会反映会员和计算机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通过学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科技建议,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有职责有义务支持和承担学会开展的科技活动。每家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承办或协办学会一次活动,如因条件和精力受限等因素不能履职,可向学会申请以提供资助等其它形式来体现理事贡献。

    第三十五条  理事每年须填写并向理事会提交“理事贡献表”, 任期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非会议特别声明,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包括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本人不得在一届任期内连续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两次以上。如果理事本人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本人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不再行使其职权。如理事(常务理事)系单位会员推举的人选,由单位另推他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常务理事会)调整程序。如果作为该单位会员代表的理事(常务理事)在本届理事会期间一直不出席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召开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时,自动取消该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人选提名资格。

    第三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单位会员和(或)个人会费,连续两年拖欠会费,自动取消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如理事(常务理事)因个人原因退出理事会或被免除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后,本届内不予增补。

    第四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本人退出学会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随之取消,如系单位会员推举的理事,可以视情况由该单位向学会建议另外的理事(常务理事)人选。作为单位会员推举的理事所在单位退出学会时,该理事(常务理事)的相应资格也自动丧失,但本人仍可具有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反之亦然。

    第四十二条 当理事长连续半年不在国内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监事会确认后,理事长资格即终止,由监事会公布并启动更换理事长程序。理事长资格终止后,其以理事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四十三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学会规章时,由理事会启动解聘程序,并由理事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秘书长离职或被解聘后,其以秘书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四十四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理事长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当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如被处罚者对新处罚决定仍有异议,则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第七章 理事届中变更和增补

    第四十六条 理事长缺位时,得票最多的副理事长继任理事长职务,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如果得票数在前且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多于一人,则由常务理事会对这些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投票,以决定继任者,到会常务理事简单多数通过。也可由挂靠单位推举人选接任。由常务理事会投票决定何种继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副理事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界别分别补选。名誉副理事长被终止职务后,不进行补选。秘书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

    第四十八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四十九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其职位在该专业委员会中有变化时,由该专业委员会决定是否更换该理事。如更换时,由专业委员会推荐,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十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一人可申请理事职位,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增补。被暂停理事资格的专业委员会整改后,可重新推荐其主任或秘书长一人出任理事,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十一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当理事会有缺额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按界别分别补选;当常务理事会有缺额时,由理事会按界别分别补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于20085月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20101月修订并由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执行。201411月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20151月提交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9月由学会换届工作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修订,提交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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