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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条例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检察体系,确保学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学会自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为明确和规范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学会的监督权利,依据《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章程》,并参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相应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监事会是对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学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察职能。监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会员代表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学会理事会(包括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尊重本条例和监事会的工作,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检察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宗旨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宗旨是保障学会以章程为核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制度,合理控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规则,防止行政化倾向,使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守规、合法。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察理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府法令法规、学会章程与其他条例规章,当发现其有不适之处时提出批评及处罚或纠正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规模、组成结构与分工

    第七条 监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且可聘监事会秘书1人。

    第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尽可能兼顾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还应考虑地域分布,除省会城市外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至少各占一名监事名额。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中,除监事长主持并负责全面监督、检察工作外,其余6位监事分工负责监察学会各机构的活动。其中,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且当监事长缺席时临时代理监事长职责,并主要负责监察常务理事会活动,其他监事1人负责监察理事会活动,1人负责监察秘书处活动,1人负责监察各工作委员会活动,2人负责监察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四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和任期

    第十条 监事候选人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与组织工作委员会会商提名,也可由单位会员代表(该单位的个人会员满40人)或个人会员代表自荐,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和酝酿确定,征得党建工作小组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届中的成员变更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通过,并通报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务,由副监事长继任,副监事长职务则由得票最多的监事接任。

    第十三条 监事任职资格如下:

    1、监事必须是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会员(学生会员不担任监事)。

    2、自愿兼职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3、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4、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5、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未担任学会理事、秘书处成员、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等职务,所在工作单位无人担任学会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选举有关规则如下:

    1、监事参选无界别限制。

    2、每一单位当选监事不超过1人。

    3、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到场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监事。

    4、监事候选人若超过7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前7位当选。

    5、如超过参加选举会员代表半数同意的当选监事人数少于7人,则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应选差额部分的120%(至少比应选差额多1人)挑选得票靠前者,对其投票,第二轮选举按简单多数当选。

    6、监事长、副监事长亦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得票超过投票人数2/3当选。

    第五章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应向会员代表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检察学会秘书处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的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可派遣监事列席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在会议中还应记录参会人员情况,监督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表决等。监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时,不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监督、检察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等人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学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会章程的规定,给学会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超过半年未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自动停止。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监事会对学会机构的制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机构或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决议程序有违学会章程及理事会条例、专业委员会条例时,由监事会根据章程及条例规定作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分支机构的处罚动议。

    第二十六条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可依据学会章程启动更换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述。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有30名会员代表或者3个分支机构联名申诉,监事会必须受理。如申诉被受理,则提请作出决议的机构重新审议决议,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申诉被驳回,否则原决议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的议事守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学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学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学会、专业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学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长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在会前三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副监事长代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长签发,报送理事会并送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及其它活动形成的所有文件应存入学会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学会预算,并按财务规定列支。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协助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执行。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11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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