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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算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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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本省计算机科技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在计算机以及在相关科技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服务和管理的个人或单位,凡自愿加入学会,并具备入会资格,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二条 为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收费,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三条 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省内市级计算机学会等其它科技社团亦可作为单位(团体)会员加入学会。

    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简称会员)、学生会员和高级会员。其中,学生会员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条 拥护学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入会资格: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自学成才,并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相应学历和资历、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四)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省内计算机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以及对计算机学科发展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士,具有高级会员入会资格。入会满两年且一直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普通学会员可申请转为高级会员,为学会建设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普通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不限会龄申请转为高级会员。

    第六条 个人因以下各种情况或单位因以下(二)、(三)、(四)所列情况,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三)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四)经学会审查认为因其它原因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三、入会程序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本人向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  由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介绍,如申请成为高级会员,须两位高级会员推荐;

    (三)  由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四)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  颁发个人会员证并公告。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  由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  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并公告;

    (五)  每个单位会员至少推选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单位会员代表或其他人均可)。单位会员代表本人原则上也须是学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拥有的个人会员人数较多时,根据人数按比例推选多名单位会员代表。特别是,进入理事会的单位会员,其会员代表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入会后,如次年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会费,会员资格自动延长。如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更新个人资料,则默认原有资料有效。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参加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活动,且有资格享受活动给予会员的优惠;有资格加入学会所属专业(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团队;高级会员有资格代表单位或个人,在满足其它条件的前提下,参选学会理事、专委会负责人等职位;

    优先获得学会的有关资料、活动信息及其它服务;

    申报学会自设奖励或请学会推荐申报上级单位奖励;

    单位会员可向学会提出联合举办科技咨询、展销、培训等活动,学会将予以优先考虑;

    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的章程和有关制度;

    (二)  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与并宣传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  为学会发展会员;

    (六)  为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  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向学会传递各种信息;

    (八)  单位会员为学会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和资助,并积极组织参加活动;

    (九)  按规定向学会缴纳会费;

    (十)  会员信息有变化时本人应及时更新。

    五、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资格及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获得的服务自行终止,已交会费不退,但会员号保留。

    第十四条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个人会员需按本条例第七条、单位会员按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但仍维持原会员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未按期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六、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会员在发展会员、组织或参与学会活动、为学会提供学术或经费资源方面成绩显著,学会按年度予以表彰。可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根据绩效分别授予先进个人会员、先进单位(团体)会员、突出贡献单位(团体)会员、杰出单位(团体)会员等称号。个人会员如系理事会成员、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七条 学会自设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以及其它奖励,鼓励在国家和本省科技创新和学会组织的科技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会员。会员可按照学会奖励条例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时,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学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

    (二)  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它规章制度,对学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三)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以上情节的会员展开调查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分意见持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

    常务理事会接到申诉书后如认为有必要,可建议监事会调查。监事会应4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审查。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处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及获得的服务自行终止。

    七、会费缴纳

    第二十条 学会单位会员须按年度向学会缴纳会费,属以下情形的个人会员也需按年度缴纳会费:

    (一)  高级会员;

    (二)  不由工作单位代缴会费的普通会员;

    (三)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会会费标准以及会费缴纳与使用的管理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以条例形式明文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会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收取当年会费,单位会费最迟应在当年1130日前缴清;个人会费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出境学习、访问)可以适当延迟缴纳。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缴纳会费者,宽限期最迟至次年一季度末。如虽经催缴在宽限期结束仍未缴纳会费,将由学会监事会予以会内通报,担任理事等学会职务者则暂停其理事会职务,待缴清拖欠会费后予以恢复。凡连续两年拖欠会费者,将自动取消其相应的理事会职务。普通单位会员以及按规定个人缴费的个人会员,凡连续三年拖欠会费,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一次交纳多年会费,最长时间规定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连续交纳20年会费,或者年龄超过65岁的个人会员,可不再交纳会费,会员资格仍然保留并享受会员服务。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及其修订条款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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