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或专委,英文Specialty Committee,缩写SC),是根据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经学会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科协)同意成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专业委员会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自2014年5月起,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取消对本省社团分支机构的审批权,由社团自主成立分支机构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即可,同时不再颁发分支机构证书和印章。因此,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包括经江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颁发机构证书和印章的专业委员会和未经省民政厅审批成立的专业分支机构,后者亦可称为专家委员会(也简称专委会或专委,英文Task Force,缩写TF),与专业委员会职能相同。本条例适用于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培训以及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从事专业资格认证、参与制定国家专业技术标准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专委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工作须遵照学会章程、专委会自行制定并经学会批准的专委会章程以及本条例和学会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撤消、更名和合并
第五条
专委会的设立
1.申请。设立新的专委会需有至少20名相关专业领域的学会个人会员或者由5家单位会员联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定位、专业内容及应用方向、活动范围,并须说明是否与学会现有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相重叠、中国计算机学会及相近学科或专业领域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否有同名或类似专委会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学会的学术工作委员会(简称学术工委)可遵照上述程序直接提出创建新专委会的动议递送秘书处。
2.审核。学会秘书处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后,由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组织工委)考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并征求学术工委的意见,在1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组织工委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的申请,组织工委要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经组织工委同意的申请报告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3.批准。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设立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组织工委对拟设立专委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专委会。学会将同意新设立的专委会申请上报省科协批复。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4.筹建。申请经省科协同意后,拟设立专委会需尽快酝酿确定专委会正、副主任及秘书长候选人,落实专委会办公场所,即可开展组织筹备工作及筹备期的学术活动,并尽快通过举行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的形式,宣布该专委会正式成立。虽然不再需要填写社团申请表格报省民政厅审批和备案,但仍要求确定专委会挂靠单位(或称支撑单位)。新成立的没有印章的专委会可使用学会公章,铭牌由学会统一制作并悬挂于专委会办公场所。专委会因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可委托学会或挂靠单位代管。
第六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组织工委,由其审查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工委也可直接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动议,并书面通知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或动议之后,上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复。等待批复期间,专委会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结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的专委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委会的撤消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可通过决议,向学会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建议。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秘书处可会同组织工委及学术工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专委会的动议:
1.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2.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足20人或组织机构严重不健全;
3.专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4、专委会连续三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常务理事会根据上述建议或动议审议决定是否要撤销专委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复。一经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学会秘书处交回该专委会图章和铭牌。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
1.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学会会员。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代表所在单位参与专委会工作的委员,应有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推荐。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专委会如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如有必要,专委会可发展通讯委员。
2.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上一届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数由主任会议提议,专委会全体会议确认。新一届委员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半数者根据事先设定的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委员的选举在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前完成。委员的选举由上一届专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3.学会会员可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申请人须填写专委会委员申请表,个人委员需得到2位(含)以上该专委会在任委员推荐,单位委员需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的选举方式。单位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由所在单位向专委会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
4.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专委会委员资格。若单位委员所在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取消该单位的委员资格。
5.每个专委会的委员数至少20人。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专委会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的10%,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人。如专委会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2、如专委会委员较多,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分别简称常委会和执委会)。常委会(执委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会议确定,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委会(执委会)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委会(执委会)成员。
第十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学会组织工委或由秘书长委托的理事主持。组织工委负责受理候选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2.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人选一般情况下由专委会挂靠单位推荐,因特殊情况没有挂靠单位的专委会,主任应推选主要发起单位在该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且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性学术活动的人士担任,秘书长应推选熟悉该专业领域热心公益性学术活动且具有较强组织、交际和协调能力的人士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专委会其它主要发起单位推荐,经专委会会议酝酿产生。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如果采用直选方式,任何委员都可以在选举2周前提出竞选主任、副主任的书面申请,但需得到至少5位委员的书面支持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申请主任候选人时,必须递交所在单位的支持函。上述函件须在选举前递交到学会秘书处。
3.委员可以直接推荐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如有5个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当选。主任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的副主任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不再选举。
5.秘书长候选人由挂靠单位推荐人选,然后由主任提名。如由主任两次提名的秘书长得票都未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则主任失去提名资格,秘书长候选人改由委员提名。如有5名委员联合提名同一人,则该被提名人可成为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如第一次选举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则进行第二次提名和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6.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不兼任秘书长。
7.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颁发聘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2.专委会换届原则上与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学会理事会换届前完成。也可根据情况报学会批准后提前或延后换届。
3.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四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学会组织工委或者由学会秘书长委托的理事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还是由第一副主任继任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4.如专委会连续三年不开展工作,由学会解散该专委领导机构,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如果需要,更换专委会挂靠单位或者撤销该专委会。
第十二条 主任的职责是:
1.对外代表专委会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审批专委会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
8.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9.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2.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3.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签批,或由主任授权秘书长签批;
4.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5.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6.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7.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财务状况;
8.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学组,报学会备案。学组仅为专委会内部的专业机构,对外仅能以专委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委会可独立运作,也可依托专委会主任所在单位作为支撑,如工作需要,也可根据专委会全体会议决议以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单位为支撑。支撑单位应支持专委会的工作,且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支撑单位每年至少向专委会提供不少于1万元的活动经费)。连续三年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支撑单位,专委会与该支撑单位脱钩,另寻支撑单位或者独立运作。
第十七条 如专委会认为需要,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以专委会主任身份担任学会理事者,在其离任后,不再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第四章 专委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围绕科技交流、智库建设、科学普及、人才托举、社会服务几方面来开展活动,要求专委会:
1.根据各自特点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形式各异的全省性学术/技术交流,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年会、专题论坛、科技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外省(市)及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方面的科技活动;
2.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会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3.组织编写、出版有关的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和技术发展年度报告;
4.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学科或技术发展报告;
5.积极参与省科协、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6.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7.学术活动应对学会会员开放并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专委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但不能连续两次委托他人参加。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日内报学会秘书处。专委会须及时更新本专委会网站的内容。
第五章 专委会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会根据专委会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专委会进行表彰或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表彰与批评依据学会对专委会工作的评估。专委会应根据要求,每年将学术活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对专委会的表扬或批评由学术工委和组织工委共同决定,并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专委会学术活动评估指标主要有:
1.学术会议的频度、规模、参加人数、参加人员分布的领域和代表性;
2.是否有会议征文,以及提交论文的数量、录用论文的数量和比例、发表论文的质量;论文出版情况;
3.学术活动的效果、在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4.对学会会员是否优惠及优惠程度;
专委会工作的评估指标主要有:
1.遵守学会章程和专委会条例及其他规章的情况;
2.民主办会、组织建设和内部工作情况;
3.参与由学会组织的活动以及自主开展活动的情况;
4.和学会秘书处信息沟通情况;
5.网站更新的情况;
6.学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专委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按照《江苏省计算机学会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标识由专委会设计报学会批准。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江苏省计算机学会或JSCS字样以及学会会徽。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学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会各专委会可以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对口专委会的指导。因此,本条例参照中国计算机学会专委会条例,由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秘书处制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于2008年5月25日由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1日起试行。2009年12月修订并于2010年1月30日提交江苏省计算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2014年11月14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提交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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